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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学校及实习单位的责任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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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林艳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李某于2014年9月至2017年7月期间就读于被告工艺美校,2017年7月10日毕业,专业:装潢设计与制作。2016年8月,被告工艺美校按教学计划派遣李某到被告倍娜公司顶岗实习。实习前,被告工艺美校自费为李某等实习学生投保了《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和《全国职业院校学生实习责任保险统保示范项目校方责任保险》,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止,该保险金尚未赔付。2016年12月25日,被告倍娜公司在搬迁新址过程中安排李某等实习学生参与搬运物品,搬运过程中,因被告倍娜公司雇佣的叉车上的雕刻机倾倒,将参与搬运的李某压伤。李某伤后先后被送往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五三三医院、云南新新华医院治疗,其中2016年12月25日至2017年1月18日在云南新新华医院住院治疗25天,期间行“腰4椎体爆裂性骨折/椎体滑脱伴不全性瘫痪切开复位钉棒系统内固定术,……”;2018年3月29日至2018年4月16日在云南新新华医院住院治疗18天,行“腰椎4椎体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


法院判决

判决被告倍娜公司赔偿原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61999.94元;被告工艺美校赔偿原告李某人身损害赔偿费用92764.12元。


律师解析

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非劳动法上的劳动关系,也不是民法上的雇佣关系,实习单位会发给实习生一定的费用,但也不宜认定为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这种费用带有补助性质并非劳动的对价,故不能按照雇佣关系来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实习生在实习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赔偿,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当然,实习受伤害的无过错责任与工伤赔偿责任还是有所区别的,因为对于建立正式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单位有为其交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当发生工伤事故时单位可以在工伤保险基金中获得理赔补偿。但是单位没有法律义务为实习生交纳工伤保险费,对实习生的伤害赔偿也就无法从工伤赔偿基金中获得补偿,故实习生伤害责任的归责原则不宜完全等同于工伤赔偿。

司法实践中,如果实习生自身有特别重大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但实习生只是一般过错的,不能减轻实习单位的赔偿责任。本案李某的行为只能视为一般过错,不能以此为由减轻实习单位倍娜公司的责任,故法院判令倍娜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另外30%的责任由工艺美校承担。

实习生实习期间仍然属于在校学生,故学校对实习生仍然有管理义务,不能交给实习单位后放任不管。尤其当实习生从事的工作内容具有一定危险性时,学校不仅要对学生做好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教授工作,还要积极与实习单位做好协调工作。在实习过程中,学校也要经常性地到实习单位实地探访,如果发现单位有侵犯实习生权益的情形,或实习工作有可能产生危险性的,应及时向单位指出,督促单位纠正不适当行为,加强防护或调整工作内容,必要时可解除与单位的实习合作关系。如果学校没有尽到上述义务,使得学生在实习过程中受到伤害的,学校也要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根据当事人陈述,倍娜公司安排实习学生从事搬运生产设备工作,该工作与教学实习内容无关且具有额外风险,工艺美校没有及时提醒或者制止实习单位,没有履行积极向实习单位督促、制约的行为,故法院认定工艺美校对李某的受伤有一定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 【分别侵权承担按份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案例来源:(2019)云0102民初3079号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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