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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审未审 应查未查,新农合工作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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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6 年 7 月至 2017 年 10 月间,被告人张某、师某作为甘肃省某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任和工作人员,违反《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网上监督管理办法》等工作规定,在对该县某医院住院和门诊慢性病报销审核监督管理过程中,未按规定认真履行网上监管、电话核查、入户回访和现场检查等工作职责,致使该医院院长尧某等人(另案处理)通过伪造虚假的门诊慢性病例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645656.4 元,通过伪造住院报销资料骗取国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 2482056.37 元,共计 312.7万余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师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履职不到位,致使国家新农合资金 312.7 万余元被骗取,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缓刑。



律师解析

玩忽职守的案例中,可能有以下特殊情形:

1、新农合工作人员是否系构成玩忽职守罪的犯罪主体?

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虽系事业单位,但属于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具体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被告人张某、师某作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均具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

2、医院与新农合办公室之间是否存在监管与被监管的关系?

答:作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张某、师某,对靖远县合作医疗具体业务、包括新农合资金的安全使用具有监督、管理职责,在审核平川东顺医院新农合住院及门诊慢性病费用报销过程中,主要应当尽到对新农合资金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职责,至于被监督管理的对象(平川东顺医院)是否属于直接被行政管理的对象并不影响其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使;

3、新农合工作人员应查未查,应审未审的行为与国家农合资金被骗的危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答:被告人张某、师某的行为不仅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的严肃性,而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失,侵害了玩忽职守罪所保护的法益;二被告人的玩忽职守行为与国家农合资金被骗的危害后果之间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4、新农合工作人员的主要职责有哪些?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包括:

1)执行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管理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负责合作医疗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2)按照标准审定合作医疗定点医疗卫生机构;

3)严格执行合作医疗基金管理办法和基金财务核算制度,按照规定筹集、管理、使用合作医疗基金、做到合作医疗基金专户储存、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基金安全和公平、公正、合理有效使用;

4)审批医疗转诊,审核报销医疗费用;

5)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合作医疗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纠正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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