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1年1月4日,长治县工业园区党委会会议议定“原则同意信义村修建出村路”,具体实施由村委负责”。后园区办党委会研究决定“由接近园区委托代理公司预算价的林州市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月华街修建工程,并由信义村委同该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实际签订合同过程中,郭某某冒用林州市建总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公章与信义村委签订施工合同。时任信义村党支部书记的被告人靳某某,受园区政府委托全面负责工程施工工作;时任园区财务科科长、党委委员的被告人李某某受园区指派,作为工程甲方代表负责协调工作及对工程施工进度、质量、安全、价格等监督;时任园区基建科股长的被告人王某某受园区指派进驻信义村。
2013年12月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审定工程竣工结算价为38416096.3元,园区办、信义村、施工单位(郭某某)、监理单位均签章予以认可。从2011年7月至2012年10月,经长治县工业园区党委会会议研究并形成会议纪要,共拨付给信义村委工程款3160万元整,信义村委全部支付给郭某某个人。现尚欠工程款6816096.3元。
施工过程中,郭某某虚报材料价格,而被告人靳某某在发包方对侧平石材料价格未进行询价,也未通过工程监理进行询价的情况下,在施工单位编制的材料认价表中签注“所列材料经确认价格属实”,工程竣工结算工程款1815780元。经市场调查及查阅报价控制价备案等资料,2011年至2012年期间,花岗岩马路侧、平石价格为2200元/立方,经换算,共计258.51m3,经鉴定竣工结算中多结算材料款1247059.2元。另该工程项目未按照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程序进行,路面出现翻浆现象,施工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设计变更及工程价款调整报告,也未按规定进行现场签单。工程完工后,郭某某编造了承包人申报表及现场签认单,被告人靳某某、李某某、王某某未核实变更工程量便在《现场签认单》、《承包人包人申报表》中签注“情况属实”并签名,报园区办分管基建副书记常某某签字后,郭某某在项目法人意见栏内伪造了村委主任赵某丙的签名,从而确定了变更工程量翻浆量为37600.6立方,结算工程款为10919262元;实际翻浆量为12521.52m3,实际工程款为3154545.96元,从中骗取工程款7764716.04元。
鉴于案发前发包方尚欠工程款6816096.3元没有被骗取,实际经济损失为2195228.94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靳某某作为受园区政府委派的月华街工程发包人及负责人,被告人李某某、王某某作为长治县工业园区派驻到月华街工程中负责的员工,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该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被告人靳某某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被告人李某某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免予刑事处罚。
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长期以来就是渎职、腐败犯罪的高发领域,虽然本案中的被告人并非是在负责工程中实施常见的吃拿卡要,滥用职权为他人谋利,但也正是因为这些被告人未能正确履行工程监督职责,导致施工方以虚假的报价或工程量确认单获取额外工程款,致使国家产生巨大的经济损失。
本案中,几名被告人一方面因缺乏工程领域工作经验与专业知识,在面对施工方提供的相关材料时缺乏辨别能力;另一方面思想松懈,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相关材料上的签字具有法律效力,将直接影响到工程价款,进而直接影响到国家利益。其次,整个工程施工程序不合规,缺乏有效监督,付款主要依据几名被告人的汇报、口述,甲方作为发包方对于履行施工合同没有相应的程序性制度予以规范,导致履行合同全凭对被告人等人的信赖,既容易滋生腐败,也不能保证合同履行的合法性规范性科学性。现实中,限于知识水平、认知能力,任何国家工作人员都不能保证自己在工作中不犯错误,做到“零失误”,因此针对公务活动,尤其是有重大影响、涉及国家、公共利益的事务,应当有相应的程序性制度进行约束,使得影响国家利益的决策能够尽可能科学、严谨,尽可能避免因个人的失误、错误而直接导致国家利益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