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谭谈工伤| 第38期 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干私活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谭杰  来源:  阅读:

在工作时间或工作场所干私活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所谓私活,是指劳动者去从事不属于本职工作范畴、也不是上级安排的工作,又不能给单位带来利益的工作。在法律上对于工伤的认定必须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这三个条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伤时间或工作场所干私活受伤的,因为不符合“因工作原因”这一条件, 因此也不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