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单位财产而伤亡的是否属于工伤?
为保护单位财产而伤亡的情况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为受伤员工本身就具有保护单位财产的义务,如保安员在发生抢劫、盗窃、人为破坏、火灾等危及单位财产时在职责上就有义务进行制止,造成伤亡的,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为工伤;另一种情况是受伤员工的工作岗位并没有制止危害单位财产的责任,其因为保护单位财产而伤亡的,可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视同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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