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非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发生交通事故,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条明确了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但没有指出,这里的“上下班”是否必须在“必经路线”上。认定该问题的关键在于对“上班途中”的理解。首先,“上班途中”顾名思义是指在去往工作单位的路途中,进一步说,也就是为了达到工作单位进行工作所经过的路程,解释何为“上班途中”的关键是评析劳动者的主观目的。即使客观上讲是在上班的路上,但主观上职工是前往另一地点从事其他事宜,这种情况也不应认定为此处的“上班途中”。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和《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六条规定,职工以上下班为目的,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之间的合理路线,视为上下班途中。所以,并非只有必经路线才可能被认定为工伤。
由此可得出,只要劳动者主观上是为了达到工作地点进行工作,客观上也是在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去往单位,即使所走的路线并非是上班的必经路线,也应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