饮酒造成伤亡的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是工伤认定的基本因素,其中工作原因是核心要件,是认定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在工伤认定中一方面是补强工作原因,另一方面是工作原因无法查明时,用以推定是否属于工作原因。
因公陪酒(非醉酒)伤亡是否能认定为工伤,应依据上述法律规定综合分析是否符合“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如因公陪酒伤亡既不在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场所,且非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当然不能认定为工伤,这也是符合公序良俗。关于因公陪酒(醉酒)伤亡是否可以认定工伤,《工伤保险条例》与《社会保险法》的认定有一定的不同。《工伤保险条例》的第十六条规定了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依据该规定醉酒是不得认定为工伤的。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不认定为工伤:(一)故意犯罪;(二)醉酒或者吸毒;(三)自残或者自杀;(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从字面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直接明确的将醉酒排除在认定工伤的范围外,而《社会保险法》中有“导致本人在工作中伤亡”的表述,强调了因醉酒而引发员工伤亡的才不认定为工伤,即醉酒要与员工伤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经检索已有的生效判决发现,法院认为如果员工的伤亡是由于醉酒导致的,与醉酒存在因果关系的,那不得认定为工伤;反之,如果员工伤亡与醉酒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是有其他介入因素导致员工伤亡的,如同时符合“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和“工作原因”导致伤亡的,则不得简单的以醉酒为由不予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