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3月至2014年1月,被告人谭某在任南京市六合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工商所所长期间,作为营业执照办理的审核人,在收《关于暂停办理长芦街道范围内注册企业、个体营业执照的函》后,明知给拆迁范围内拆迁户发放营业执照,可能导致国家拆迁补偿款损失,仍然在工作中疏于审核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办理,私自下放其工号和密码给其他工作人员,同时其本人也受他人请托,安排工作人员为请托人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近20份,截至2013年10月31日,通过其工号、本人签名核准,共计为拆迁范围内拆迁户发放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57份,相关拆迁户以营业执照为依据,获取拆迁补偿款102.6万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法院判决
被告人谭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律师解析
一个城市的发展,有新建高楼和企业,而相对应的部分就会有拆迁的出现,而拆迁不是随随便便就可以拆迁的,是有一个拆迁标准存在的,拆迁标准是为了在拆迁的时候,以相应的拆迁标准来进行补偿。对于有营业执照的房屋来说,拆迁补偿标准一般比普通房屋的标准要高很多。
本案中,谭某作为工商局局长,肩负营业执照审核办理的职责,理应依法尽职履责。但谭某在已接到通知,要求暂停办理拆迁范围内拆迁户的营业执照的情况下,滥用职权,为拆迁户办理营业执照57份,导致拆迁户以营业执照为据,获取拆迁补偿款102.6万元。谭某滥用职权办理营业执照的行为与国家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故应认定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