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八余年,产生纠纷,诉至法院
2010年9月,老王经人介绍到壹号小学食堂工作,未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2019年5月1日壹号小学将食堂工作承包给了物业公司,告知老王等人愿意继续留在原工作岗位的可以留下。老王同意后仍在原工作岗位工作,工资由物业公司发放。2019年9月,老王因工资问题与壹号小学发生纠纷。
老王称壹号公司没有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社保。请求法院判令1.壹号小学补缴从2010年9月至今的社会保险。2.支付老王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
法院判决
经法院查明,壹号小学没有与老王签订劳动合同,壹号小学没有为其缴纳社保。但,法院驳回了老王的全部诉请。这是为何?
1.关于双倍工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故本案双倍工资的计算期间是从老王入职第2个月开始计算,即2010年10月1日-2011年9月30日,共十一个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老王主张的二倍工资差额,至迟应当于2012年10月1日前主张权利,而本案老王申请仲裁时间为2019年,且老王并未出示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断或者中止的情形,故老王的该项请求超过仲裁时效,法院不予支持。
2.关于补缴社保
劳动者向用人单位主张补缴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故对老王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如何维权?
这场官司打得老王身心疲惫,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却因时效、受案范围被驳回诉请。该案给老王敲响了警钟,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及时行权,才是对法律的尊重,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保护。
那么老王是否还有其他维权方式?在咨询专业人士之后,老王又打了一场官司,结果如何,请关注下次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