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单位组织的拓展训练时受伤的,是否算工伤?
团队拓展训练是目前很多企业比较流行的集体活动内容,已成为一些企业进行人力资源培训、加强和培养团队合作精神的重要手段。在团队拓展训练中职工因意外受伤,是否应认定为工伤,这涉及到对工伤“三工”要素的理解,即事故的发生是否符合“工作原因、工作场所、工作时间”。
单位组织拓展训练等活动的性质是否属于工作性质,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从《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中,可以发现“工作”是认定工伤的核心要素,劳动者遭受的伤害,只有与工作有关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与工作有关,并不局限于专职工作,在司法实践当中,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1)凡是单位为了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而为员工安排的各种活动,均可视为工作,也即目的判断;(2)纯粹的休闲游玩,应视为是单位为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而像拓展训练等旨在提升员工的身体及心理素质的活动,无疑与工作存在着紧密的相关性。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加单位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的请示>的复函》(国法秘函[2005]311号)中提到“作为单位的工作安排,职工参加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伤害的,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而拓展训练在本质上是一种体育训练活动,因此员工在拓展训练中受伤,也应当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