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7年7月至2011年4月间,被告人李某军担任揭西县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城规局”)局长。2011年2月18日,被告人李某军明知揭西县凤凰新城小区已于2008年6月16日核准用地规划图,但在凤凰新城小区建设方韩某的请求下,以虚构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形式,擅自同意《揭西县凤凰新城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和控制性总经济技术指标,致使凤凰新城小区的容积率从原来的2.6变更为4.62(毛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由原来的395800平方米变更为774536.98平方米。经房地产评估与规划公司评估及国土部门关于超容积率应补缴地价款核算:凤凰新城因变更容积率造成国家经济损失人民币(下同)23590.7419万元。
2009年,被告人李某军在凤凰新城小区和新安小区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况下,私自为上述两小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截止至案发时,上述两小区仍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1931.52万元。
2008年至2011年,被告人李某军多次伪造城规局局长办公会议记录,私自同意南通苑二区、幸福花园等6个小区的报建及加层建设申请,并在上述小区未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况下,要求该局规划股为各小区颁发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截止至案发时,南通苑二区、幸福花园等4个小区仍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共计204.676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李某军无视国家法律,身为揭西县城市规划局局长,在负责审批房地产开发申报时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同意更改相关图纸或发放相关证件,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律师解析
通过一系列滥用职权的案例,大家对被告人李某军的行为定性构成滥用职权无异议,但对造成的损失金额如何认定可能会持有疑惑。那么对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如何认定呢?今天我们来谈一谈。
滥用职权罪是结果犯,其要求主体不仅已经实施了滥用职权行为,而且该行为必须造成有重大损失。这种损失应当是滥用职权行为实施前既有的“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不包含滥用职权行为所滋生的期待利益。
本案中被告人李某军虚构经城规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的形式,擅自批准《揭西县凤凰新城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图》,从而改变小区的容积率,并因此造成国家经济损失23590.4719万元,该损失是依据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作出的,内容具有客观性、真实性。同时,被告人李某军还在凤凰新城小区、新安小区、南通苑二区、新东苑等小区未缴纳或未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情况下向上述小区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上述小区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2136.196万元应缴未缴。被告人李某军在担任揭西县城规局局长期间,采用伪造会议记录等手段擅自批准同意变更容积率及擅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造成国家重大经济损失2.5亿余元,其行为依法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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