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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案例| 虚增借款、虚增交易环节、归还金额不入账等制造巨额债务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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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女,原系杭州H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时又系杭州J公司实际控制人。

2012年4月,浙江R集团出资1200余万元向周某收购H公司股份(含商会大厦房产),并签订并购协议约定H公司对J公司的债务由周某负责偿还。2013年至2015年期间,周某指使J公司法定代表人肖某某、曹某某等人通过虚增借款、虚增交易环节、归还金额不入账等方式,制造H公司欠J公司巨额债务的假象,利用虚假债权起诉R集团。周某还通过伪造证据,制造H公司在被收购前已将商会大厦房产转让给胡某某的假象,指使胡某某起诉R集团,诉讼金额共计2100余万元。R集团民事诉讼败诉,截止案发,已被法院执行700余万元。

2019年7月至9月,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对涉案人员以诈骗罪提起公诉。2020年3月至8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周某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10万元,判处肖某某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万元,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4.5万元,判处曹某某有期徒刑3年2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2021年1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1.精准研判,成功追诉漏犯。2017年2月份,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周某等人骗取贷款、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过程中,浙江R集团向检察机关反映情况,称企业在并购过程中被骗2100余万元,已被法院执行700多万元,后续还将面临1400余万的损失。检察机关经过分析研判、引导公安机关初查,发现周某是J公司实际控制人,H公司与J公司的债务存在重大疑点。经对胡某某进行大数据信息分析,发现胡某某无正当职业,银行账户资金流水不大,出资300万收购商会大厦房产的可能性极低。经进一步深挖取证,追诉了胡某某、肖某某、曹某某。

2.公开审查,提升办案质效。检察机关通过大数据银行资金流水分析,推断周某父母在上海的别墅系由周某早年出资购买。为了加快追赃力度,提升办案效果,召集侦查人员、被害企业代表、嫌疑人辩护律师先后进行两次公开审查。第一次公开审查,主要围绕民营企业损失核定、犯罪嫌疑人资产状况、防止资产转移等方面进行沟通协调,充分了解损失情况及给嫌疑人一方主动退赃提供机会。第二次公开审查,主要围绕退赃工作推进、上海别墅拍卖、认罪认罚等方面进行协调。为了表达良好的认罪态度,周某家属自愿将别墅拍卖,不仅代为退赔700余万元的刑事赃款,还主动归还了剩余1100余万元的民事欠款。

3.保护民企,推进企业合规。2020年4月,R集团送来感谢信,并在市人代会上充分肯定检察机关关心、支持、保障民营企业工作。为推进企业合规建设,萧山区院联合萧山区工商联开展服务“六稳”“六保”护航民企发展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媒体代表及各行各业民营企业家等共15人走进检察机关,了解检察工作。


典型意义

1.为办理同类案件提供指引,保护民营企业健康有序发展。检察机关成功追诉一起在企业并购领域针对上市民营企业的虚假诉讼型诈骗案。办理本案过程中,检察机关以保护民营经济为宗旨,细致分析,精准研判,通过数字化办案,为民营企业主持公道,避免企业2100余万元的损失,更为企业挽回声誉。本案中运用数字化办案方式、证据审查方法、追赃挽损途径,为检察机关办理同类案件提供了工作指引,同时通过公开审查,为民营企业反映诉求、化解纠纷提供了畅通的渠道。本案的办理体现了恢复性司法理念,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诉前主导责任。

2.本案的判决有利于预防和警示企业并购领域犯罪。本案系杭州地区企业并购领域诈骗第一案,R集团在向检察机关送感谢信时,表示目前R集团在企业数十亿的并购过程中,都会注意仔细核查被收购企业资产和债务的真实性,并会出示本案判决书给被收购企业,提醒被收购企业要真实、合法申报企业财务信息,否则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的办理不仅帮助企业追回损失,挽回声誉,维护法律公正,更重要的是,对于全国民营企业而言,在进行并购项目时,对收购方和出售方均具有警示、预防的指导意义。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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