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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发放渔船燃油补助,渔管局科长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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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07年9月,巢湖渔管局设立了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科,负责巢湖拦网捕捞作业船舶的日常管理等工作。

2009年,巢湖渔管局同意巢湖承包拦网的渔民申请拦网渔船燃油补贴,并由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科具体负责审核事宜。

在2009年度至2012年度拦网作业渔船燃油补贴申报过程中,金某某、刘某某均未将申报拦网作业渔船燃油补贴一事如实告知其他实际承包人。金某某、刘某某先后通过提交其妻子孩子的身份证复印件,虚报骗领拦网作业渔船的燃油补贴。收到上述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后,时任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科科长的被告人王某甲以及任该科副主任科员的被告人李某未能按照相关发放燃油补贴的规定、办法、细则以及原巢湖渔管局每年度制定的燃油补贴发放办法等文件精神,要求金某某、刘某某所上报的申报拦网作业渔船燃油补贴的人员提供渔船合法有效的证书证件,也没有认真甄别核实上报人员名下是否有渔船实际从事拦网捕捞,便为金某某的妻子孩子、刘某某的妻子孩子编写渔船编号和渔船证件编号并登记造表,向金某某和刘某某的妻子孩子等人发放拦网作业渔船燃油补贴,致使金某某、刘某某分别以各自家庭成员名义虚报骗领巢湖拦网作业渔船燃油补贴现金人民币370963.4元和329646元,致使国家作业渔船燃油补贴损失共计现金人民币700609.4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王某甲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到渔船燃油补助的申报问题,被告人王某甲之所以构成玩忽职守罪,实质是对渔船燃油补助的申请对象疏于审查。

渔船燃油补贴政策是国务院于2006年决定对使用机动渔船从事捕捞和养殖生产的渔民和渔业企业制定的一项惠及众多渔民的阳光政策。在获得福利的同时,也对申请作出了限制。燃油补贴的对象的渔业生产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不管是国内海洋捕捞机动渔船还是内陆捕捞机动渔船都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渔业船舶证书,一个年度内从事捕捞活动时间累计不低于3个月。养殖渔民(渔业企业)要持有合法有效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和渔业船舶证书(证件),使用养殖机动渔船从事正常养殖生产活动。远洋捕捞渔船要经农业部批准、持有合法有效证件、从事正常远洋渔业生产。

被告人王某荣时任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科科长,拦网、围网燃油补贴由原巢湖渔管局水生生物资源保护科具体负责审核事宜。在金某某、刘某某申请拦网燃油补贴后,王某荣和李某远曾登船查看渔船相关情况,拦网、围网燃油补贴的审核、发放等事宜实际属于王某荣的工作职责,但王某荣未严格审查金某某刘某某提交的申报人的实际情况。

被告人王某荣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损失700609.4元,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

在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如依程序层层上报,经集体研究,并履行相关手续后发放的,对相关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五条:“以集体研究形式实施的渎职犯罪,应当依照刑法分则第九章的规定追究国家机关负有责任的人员的刑事责任。对于具体执行人员,应当在综合认定其行为性质、是否提出反对意见、危害结果大小等情节的基础上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和应当判处的刑罚。故可能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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