惹毛老板
老王于2019年9月16日进入壹号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19年9月16日至2022年9月15日。公司为老王缴纳了社会保险并正常发放工资。可好景不长,老王因个人原因与老板发生矛盾,老板要求其离职。
老王离职
因公司系私人企业,老王担心惹毛老板以后工作不好做,迫于无奈,只能离职,并按照壹号公司要求其填写离职申请表。但对于表格上的“离职原因”一栏,老王没有勾选“辞职”,而是勾选了“其他”。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0年5月18日解除。
老王不服
事后,老王觉得心里憋屈,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但被仲裁裁决没有支持老王。老王不服,又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对老王的主张不认可,认为老王系主动辞职,还填写了离职表,双方是协商一致后老王离职的,公司没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
离职是谁的主意?
本案的争议焦点就在于:老王与壹号公司的劳动合同解除,到底是老王提出的,还是壹号公司要求的,老王的离职究竟是谁的注意?
《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反过来,如果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而解除的,用人单位则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老王填写了离职申请表,表面上的确系老王先提出离职,后与公司协商一致后离职。但法院经过调查认为,老王在填写离职申请表时,离职原因一栏勾选了“其它”,而非“辞职”,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其填写该离职申请表当时就劳动关系解除原因表达了非本人主动离职的态度,老王主张离职是由壹号公司提出、其予以同意而解除,客观上具有一定合理性。而壹号公司前后两次向法庭递交的申请表复印件不一致,有涂改痕迹,无充分证据证实系老王主动辞职。
裁判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老王并非自愿离职,判决壹号公司支付老王经济补偿金51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