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B某与被害人A某离婚后因情感和经济问题多次纠缠被害人。2018年11月26日17时许,B某携带刀具潜伏在位于溧阳市别某镇某村某号A某家中,当晚19时许,当A某回到家中后,B某采用刀捅刺等方式将A某杀死。因A某早年丧夫,只有20多岁儿子C某和74岁的母亲D某两位亲人。
现受援人因经济困难,故向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胡阿胜律师作为援助律师接受指派承办本案。胡律师接受任务后,第一时间与受援人取得联系,到溧阳市人民检察院阅卷。后加班加点详细阅读、摘录案卷内容,在审查起诉阶段,先后向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书面《A某被杀害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诉讼代理律师法律意见书》《B某故意杀人案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伸张正义,主张经济赔偿;多次与溧阳市人民检察院、常州市人民检察院、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办人联系,进行多次沟通。但因为新冠疫情的影响,案件一直无法开庭审理,胡律师积极与受援人沟通,耐心的劝说和安抚受援人的情绪。
被告人B某杀人后自杀未遂受重伤,长期住院治疗,花费巨额医疗费用、无力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下,如果仍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追偿,不仅只能主张41370.5元赔偿额,而且很可能仅得到一纸判决书,不能履行一分钱赔偿,且受援人不愿意接受被告人的额外赔偿、不愿谅解被告人,强烈要求判处B某死刑。
胡律师知悉这些实际情况后,通盘考量,在征得受援人同意的情况下,代为申请国家司法救助金,撤诉放弃民事赔偿。为此,胡律师向常州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撤诉申请书》《司法救助申请书》,指导受援人到村委、派出所、某镇政府补充证明材料。
难能可贵的是,因D某年老体弱,胡律师自费亲自驾车陪同D某到常州检察院签字办理相关手续。在2020年6月22日,在常州检察院承办检察官的帮助下,以受援人外D某的名义成功得到司法救助金5万元,为受援人争取了更多的合法权益。受援人对于这一结果非常满意,多次口头表示对胡律师的感谢和对法律援助工作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