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2日4时29分,溧阳市某镇某村A车库(产权人为被告B某)发生火灾,造成车库内家用电器、生活用品等物品烧损,某村某户(产权人为受援人C某)阳台部分过火,室内装修部分受损,无人员伤亡。2020年3月30日,经溧阳市公安消防大队作出溧消火认字【2020】第0002号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位于该车库内,起火原因为不排除电气故障。
2020年3月石昕律师作为援助律师接受溧阳市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承办本案。石律师接受指派后,及时与受援人办理代理手续,在告知案件风险后向法院提起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鉴定。
2020年5月15日,溧阳市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室委托江苏国联建设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对案涉火灾遭受的房屋损坏、可移动家具、窗帘、电器、衣被等财物进行鉴定评估,该评估公司于2020年7月22日作出《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一份,该报告书评估原告财产损害赔偿预算总价为31587.6元。
2020年4月27日、9月1日,经溧阳市人民法院分别听证、开庭审理,本案于2020年10月17日依法作出判决,为受援人挽回财产损失、住房租金损失等合计37987.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