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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支付补偿款致违约,管委会书记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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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徐某遨在担任仙居新区开发管委会党组副书记、主任期间,不正确履行职责,未按照合同约定向夹岭水电站股东支付拆迁补偿金,造成合同违约。夹岭水电站股东向仙居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仙居新区发展有限公司败诉,并支付违约金2273391.67元、诉讼费60990元,律师代理费88700元,共计2423081.67元,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200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徐某遨利用其在仙居新区开发管委会分管综合办、全面主持工作的职务便利,在租用包含其个人所有的3间房屋在内的环城东路48号6间房的过程中,擅自安排综合办工作人员参照位于较为豪华路段的房屋租金确定租金价格,致使租金价格明显高于环城东路周边的市场价格,且屡次在班子会议上不回避、不按照班子会议决策执行、违规支付房租,致使新区开发管委会支付的租金比市场评估价格高出119万余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个人从中获利80余万元。


法院判决

被告人徐某遨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犯其他罪,数罪并罚。


律师解析

本案是典型的不作为导致滥用职权罪,被告人徐某遨任职期间,对于与被拆迁人签订的拆迁协议负有全面履行的职责。这里需要区别是玩忽职守罪还是一般的工作失误。

玩忽职守罪与工作失误在客观上都有可能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但二者还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区别在于对待职守的心理态度:工作失误者并没有违反其职责义务,相反可能是已经认真履行了职责,只是由于行为人工作能力有限、业务水平不高、客观条件变化而判断失误等原因,结果造成了损失,但主观上并没有过失;而玩忽职守罪的行为人不仅在客观上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在主观上具有过失,即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

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人只是具有玩忽职守行为,其玩忽职守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并没有达到重大的程度;而玩忽职守罪,行为人不仅具有玩忽职守行为,而且还给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了重大损失。因此,对于一般的玩忽职守行为,可视不同的情况给予党政纪处理,但不能追究行为人的玩忽职守罪责任。因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且部分事实有徇私舞弊情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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