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主旨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劳动者继续留用在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续签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自前期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案情简况
2017年1月9日,老王进入壹号公司从事项目主管工作。双方签有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19年1月8日止。到期后,壹号公司未与老王续签劳动合同,但老王一直在壹号公司上班。2020年9月27日,壹号公司通过微信方式通知:“受疫情影响,经公司研究决定,自10月1日开始宣布解散,与所有员工签订的合同终止。
突然失业的老王向当地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2019年2月8日至2020年1月19日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劳动仲裁后,双方均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未与之续订劳动合同应否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法院认为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工作,但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本案中,老王与壹号公司的劳动合同于2019年1月8日到期后,老王继续在壹号公司工作,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情况属实。故老王要求壹号公司支付2019年2月8日至2020年1月19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于法有据。
不同观点
司法实务中,对于劳动者首次入职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劳动者双倍工资的这种情况没有争议,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劳动合同,是否适用双倍工资罚则,实务中还存在争议。
有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继续用工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理由如下: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工之日”指的是劳动者首次提供劳动之日,双倍工资仅适用于第一次用工不签合同的情形。合同期满未续签不属于首次用工未订立合同。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对于劳动合同到期但双方未续订的问题,最高院司法解释已明确,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案后思索
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在自用工之日满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时应支付双倍工资,其立法本意是为了通过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来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进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笔者认为,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到期后超过一个月未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除非用人单位已尽到诚实磋商义务,但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续签的,用人单位可不向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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