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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支持集会示威,维稳责任人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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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8年3月28日至4月8日期间,被告人谢某某作为池洞镇党委书记兼该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责任人,故意不履行工作职责,纵容、支持池洞镇贺垌村委会原党支部书记、主任邱某芬伙同社会人员姜某进等人煽动学生罢课,组织村民到207国道三南路口、信宜市政府门口非法集会、游行示威,让群众误认为政府是违法违规建设,阻止信宜市政府推进选址在贺垌村的信宜市绿能环保发电项目建设,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2018年4月5日,谢某某得知公安机关准备抓捕组织非法集会积极分子姜某进、罗某1等人后,通风报信给邱某芬,叫邱某芬让姜某进等人逃离。


法院判决

被告人谢某某在处理信宜市池洞镇粤丰绿能环保发电厂建设项目过程中,故意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纵容、支持他人煽动村民闹事阻碍项目推进,严重破坏社会秩序,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律师解析

本案中,被告人谢某某是池洞镇综治委主任,其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维护社会稳定责任人,有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责,有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突发性事件和各种闹事(包括罢课、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扰乱公共秩序事件)的预防和控制职责。

同时,谢某某也是池洞镇贺垌村绿能环保发电项目纠纷应急处置工作小组组长,有发生突发事件的时候配合信宜市绿能环保发电项目赶赴现场做好工作的职责。

但在该次群体性事件中,由于谢某某早期疏忽大意,没有及时化解矛盾,后期一味误信和依靠贺垌村委会书记邱某芬,没有主动履职,没有及时深入群众掌握群众群体性事件背后的事情,没有及时将事态控制在萌芽状态,导致后来群体性事件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切实维护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表现在推行社会矛盾预警机制、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落实化解稳控措施。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突发性事件和各种闹事(包括但不至于集体上访请愿、静坐、罢课、罢工、罢市及非法集会、示威游行等扰乱公共秩序事件)及群众械斗、群体性事件等得到有效的预防和控制,能迅速妥善处置,防止矛盾激化。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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