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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滥用食品添加剂未予执法,畜牧兽医站长构成成食品监管渎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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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郑某军系事业在编人员,自2000年1月至案发任涟水县畜牧兽医站副站长,2015年8月起兼任涟水县畜牧兽医综合执法大队大队长。

2016年9月,被告人郑某军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淮安市永顺德肉联厂存在给待宰生猪打药、灌水嫌疑,未按规定依法处理,致使相关人员继续在该厂给待宰生猪打药、灌水,被打药、灌水生猪共计11.4万余头,制成的生猪产品被销往江苏、上海等多地供人食用,销售金额人民币1.7亿余元,给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潜在危害。


法院判决

被告人郑某军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的规定,构成食品监管渎职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解析

古语云“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为行政执法的政府职能部门,肩负着党和政府赋予的历史使命,承担着确保人民群众饮食用药安全的重大责任。履职尽责”和“失职追责”是食品药品监管中非常重要的话题,食品药品监管人员、社会公众和反渎职部门均十分关注。

2021年3月1日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食品监管渎职罪修改为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二)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三)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四)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构建和谐的食品药品与人共存的关系,关键在人。因此,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强化自身建设。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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