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4年1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乐某某担任奉贤区科委党组书记期间,全面负责该委党政工作。
2015年7月,被告人乐某某在带队赴北京考察人民融合公司等事项过程中,未做尽职调查,仍于2015年9月以奉贤区科委名义在上报奉贤区政府的《关于奉贤区与人民融合文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签署智慧城市建设合作协议的请示》中,直接引用人民融合公司提供的关于该公司具有国资背景、拥有多家合作支撑单位的虚假内容,致使奉贤区政府于2016年1月与人民融合公司签署了合作协议。
2018年3月,被告人乐某某在奉贤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设计项目的立项招标过程中,为将此项目交由人民融合公司承接,不正确履行职责,决定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报奉贤区财政局审核并获批,致使奉贤区科委与没有实际履约能力的人民融合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签订《奉贤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与设计项目合同》,方案设计费共计169万元。
2018年11月,在人民融合公司提交的通过抄袭、拼凑手法炮制的设计方案尚未通过验收的情况下,被告人乐某某审批提前支付合同余款84.5万元,至2019年5月,人民融合公司提供的银行履约保函失效,造成国家损失共计169万元。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乐某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判决
被告人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签订、履行合同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本案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从前期考察、提出合作建议、请示、上报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签订协议到最终支付款项等等一系列行为中,由各个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参与、上报、审核等环节,各环节人员各司其责,互相协调支持,对每一环节都应当严格审核、认真履职,各人对各自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奉贤区科委是项目具体经办单位,乐某某作为负责人,在本人的履职过程中确实存在不尽职尽责、不正确履职的严重失职行为,理当承担责任,他人工作中的不尽责、失职行为并不能成为减轻或免除乐某某罪责的理由。故判决被告人乐某某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律师解析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属于玩忽职守的一种特殊情形,《刑法》第406条单独将该行为列为一个罪名。从裁判文书网判例来看,该罪的判例较少,主要原因是国家机关对外签订、履行合同有着严格的规章制度及内部流程,一份合同往往从洽谈、签订到履行会经过多人、多部门的管控。要想使得国家机关被骗难度较大,只要一个环节被发现存在问题,合同的签订、履行就会被叫停,不易造成严重损失。但现实中,也不乏一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位高权重,自身无相关领域经验就对个别事项搞“一言堂”,自行拍板决定。本案中的乐某某即是如此,其带队考察人民融合公司,欲请该公司为奉贤区新型智慧城市建设进行总体规划与设计。针对如此重大的事项,在没有对该公司实际考察的情况下,仅仅通过听该公司人员以PPT讲解的方式对该公司进行了解,草率向区政府上报建议与该公司合作。而且在签订合同过程中,违反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提出单一来源采购,致使区政府与无履行合同能力的人民融合公司签订合同,最终导致区政府169万元损失且无法追回。
在此,笔者想提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机关准备对外签订合同,采购服务时,务必对服务企业进行严格深入的调查,不盲目轻信企业所谓的华丽包装,应脚踏实地按照相关规定,对投标单位进行实际考察,形成考察报告,由集体或上级部门讨论。避免与无履行合同能力的皮包公司合作而被骗,致使国家财产损失,而自己也被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