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调是指一个单位借用别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不改变其隶属关系的情况。借调关系存在着借出单位、借入单位和被借调员工三方当事人,一般是由借入和借出单位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借调合同,在征得被借调员工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被借调人员在介入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被借调人员与介入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是受介入单位管理,被借调人员与借出单位仍继续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条规定:“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同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也就是说,借调人员的工伤保险仍应当由原用人单位来办理和缴纳,发生工伤后工伤赔偿责任也由原用人单位承担。但为公平起见,原用人单位可以在借调前或借调后与借调单位就借调期间工伤保险费和发生工伤后的赔偿等工伤保险费用达成协议,由借调单位承担一部分或者全部,支付给原用人单位或代付给工伤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