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3月,被告人赖某某任南京市溧水县东屏镇宁杭高速铁路工程服务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高铁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并担任拆迁小组组长,具体负责东屏镇辖区内宁杭高铁沿线的房屋拆迁工作。
2009年10月,东屏镇定湖行政村村主任王可贵等人将定湖行政村集体看山房以个人名义进行拆迁,并将看山房面积虚增200多平方米。被告人赖某某违反规定,在房屋拆迁调查表、房屋及附属物拆迁补偿表、房屋拆迁补偿及安置协议等材料上均签字同意,使得上述集体看山房在虚增面积的情况下,以个人名义进行了拆迁。从而给国家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2524.9元。
法院判决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过程中,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同时犯有其他罪名,数罪并罚。
律师解析
本案也是属于征地拆迁过程中的违规违法行为,属于现实生活中很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之便,谋取私利,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损害了国家人民的利益的情形之一。本案中被告人赖某某判决后提起了上诉,其上诉理由是:滥用职权罪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
这就涉及到关于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问题。我们先看一下滥用职权罪的定义,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关于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结合到上述案例,被告人赖某某提出的“被告人滥用职权罪没有给国家造成损失,不应认定为滥用职权罪”的相关上诉理由,经查,在案承包合同、安置房账目清单、价格认证书、证人刘某某、王某某、俞某某等人的证言能够证实,被告人赖某某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以刘某某的名义领取安置房补偿款78096元,且定湖村以低价将涉案两套拆迁安置房低价(人民币50万元)出售给王某某、俞某某,经核算,被告人赖某某滥用职权造成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0万余元,符合滥用职权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判决认定其犯滥用职权罪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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