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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立名目套取补偿款 征地拆迁人员构成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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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1年至2013年,唐某某任某市云安区都杨镇党委委员、大播征地组组长,负责都杨镇大播村的征地工作。容某某为该组组员,负责协助都杨镇大播村的征地工作。2011年初至2013年上半年间,为了征地工作的顺利进行,唐某某擅自决定以“协调费”、“辛苦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等名义,通过虚构青苗套取青苗补偿款的方式套取公款,以每人5万元至28万元不等的金额向大播村39名村民代表进行发放,致使公共财产损失达3475417.5元。容某某作为大播村征地组工作人员,协助唐某某负责大播村征地拆迁工作,严重不负责任,没有认真按照征地工作程序履行职责,造成公共财产损失达9405846.25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唐某某履行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经济损失3475417.50元,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容某某履行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经济损失9471846.25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之规定,应当分别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唐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容某某身为国家机关聘用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其职责,致使国家公共财产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情节特别严重。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容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律师解析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们国家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的时代,经济实现质的飞跃,城市建设不断扩张,农村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对土地的需求不断加大,越来越多的农村土地被政府征用,越来越多的集体土地上的房屋被拆迁。征地拆迁部门应运而生,由于征地拆迁项目多、涉及范围广、缺乏公开性和透明度,导致征地拆迁缺乏足够的监督,征地拆迁所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现象也呈逐年上升趋势,贪污受贿、以权谋私等犯罪现象日益严重且复杂多变。下面小编就来说说征地拆迁涉及的职务犯罪情形。


1、征地拆迁人员在拆迁工作中,利用办理登记、现场调查核实、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并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涉嫌滥用职权、受贿犯罪。

2、征地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请托人虚构相应资料、变更补偿项目及标准,获取非法补偿款,但未收受贿赂,则涉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犯罪。

3、征地拆迁人员与村基层组织成员、基层政府征地人员等相互勾结,以虚增、虚列的方式套取补偿款后私分,涉嫌滥用职权、贪污犯罪。

4、基层拆迁人员承担着现场确认、丈量调查、测算、谈判、动迁审核等工作职责,这些人既熟知拆迁政策和流程,又完全掌握拆迁现场的实际情况。他们在拆迁确权、调产安置等方面掌握着决定他人重大利益的权力,他们利用这些职务之便,贪污补偿款,收受被拆迁人的贿赂等。

5、政府拆迁指挥部相关负责人或拆迁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直接套取补偿款后侵吞。

6、拆迁过程中,违反相关部门关于征地拆迁工作经费的规定,擅立名录、任意扩大比例,滥用职权将拆迁款一部分贪污或挪作他用。

7、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恶性强拆,可能构成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


征地拆迁领域渎职犯罪案件不仅给国家资金造成了大量损失,影响了征地拆迁工作顺利进行,而且致使政府公信力下降,致使国家与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更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影响社会稳定。因此,我们国家应加大征地拆迁领域的渎职犯罪惩治力度,同时从根本上、源头上遏制征地拆迁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为城市建设提供应有保障。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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