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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减免应缴费用,国土局局长构成滥用职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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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吴某贞曾任广东省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


1、2008年,被告人吴某贞违规为清远市胜某铜材有限公司位于银盏工业区的用地办理用地批文及相关手续,减免其应缴的土地报批费用,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911.3619万元。

2、2008年至2010年,被告人吴某贞滥用审批职权,在为深圳市中某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办理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手续过程中违反规定减免相关规费,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4458.8157万元。同时在改变用地功能等方面也为该公司提供了帮助。


被告人辩护意见

吴某贞的行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①减免胜某公司应缴的土地报批费用并非由吴某贞决策,而是由清城区区政府请示,副市长审批同意的;②吴某贞没有直接参与胜某公司的报批,是时任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坚持按照副市长的要求用9号文自行审批;③在案指证吴某贞要求使用9号文审批胜某公司土地的仅有两证人证言,但两份证人证言对吴某贞要求使用9号文审批相关用地的情况不能形成一致的描述,无法相互印证。


法院判决

被告人吴某贞作为清远市国土资源局局长,明知行为违法、违规仍默许下属签批或本人审批同意执行,致使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吴某贞违规行使职权过程中是否存在上级领导干预或批示行为不能成为其免责的理由。最终判决:被告人吴某贞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律师解析

国土资源部门是管理国家自然资源的重要政府部门,行使着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的行政审核、审批、处置、登记、发证等职权。

土地,一直是老百姓赖以生存的基本保障。但随着经济和社会的高速发展,土地资源不断地升值,国土资源领域的职务犯罪呈现出不断上升的态势。国土资源领域土地的审批、行政处罚等环节漏洞百出,犯罪表现为利用手中职权,在土地征用、审批,监督检查,土地招拍挂,土地转让、置换,土地测量,办理手续等各个环节上应收不收、应做不做。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补偿项目,改变补偿标准,侵吞、私分、挪用征地补偿款。有的土地管理部门的人员利用经管财务的便利,对收取的各种管理费用予以侵吞,还有的弄虚作假,获取土地使用权并转让,从中获利。这其中也涉及到本案例这种滥用侵权的行为。种种行为严重的侵害了老百姓的合法权益,侵害了国家利益。

当前,国土领域犯罪预防的重点包括是否将应当出让的土地作划拨处理、是否将应当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以协议方式出让、出让金的定价以及收支是否合法合规、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有无违反规定改变用途等规划条件四个环节。具体内容包括宗地供应前规划情况,供地方式的合法性,供地过程的规范性,土地出让金征收、管理和使用情况,以及供地后的宗地使用情况等。相信从严惩处,必定会有所改变。


本文案例只提供参考,律师解读不代表法律意见,如有法律问题,欢迎来电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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