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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无”船舶应收不收,渔政管理人员构成玩忽职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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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俊英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14年1月,村民唐某和徐某合伙购买了一艘装有非法捕鱼设备且不适航的小型“三无”(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船舶,主要用于生活用途,偶尔被用于电鱼自食。

2014年5月19日,村民朱某为打捞自己沉没的挖沙船,向唐某、徐某借用船舶并驾驶该船。此时,邵阳县畜牧水产局正在开展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活动。

2014年5月27日,专项活动组在资江水域发现朱某借用唐某、徐某的船舶。因船上装有非法电捕设备,县畜牧水产局渔政执法人员当场将船上的非法电捕设备和发电机拆除扣留。同时,专项活动组也发现该船系无船名、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三无”船舶,但未对该违法事实作出现场处置。

事后,县畜牧水产局经集体研究决定,对船舶使用人朱某以“非法制造,涉嫌使用电力捕鱼”为由作出罚款300元,没收非法捕捞设备、退还发动机的处罚,但县海事处未将该船舶纳入日常监管范围。

2015年2月21日上午,谢某未经船主同意,擅自驾驶案涉船舶,接18人乘坐该船到附近桃花岛上游玩,由于船舶严重超载,造成船舶沉没,船上18人全部落水,9人获救,9人溺亡。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平案发前系县海事处安全法规股股长,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沉船事故死亡9人的后果,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

被告人周平系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职责要求,周平应当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制订工作方案,部署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排除安全隐患,打击各类违章行为,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但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周平未履行对“三无”船舶的监管执法职责,未将事故船舶和船舶所有人纳入管理范围,让有重大安全隐患不适航的事故船舶长期存在且航行,导致沉船事故的发生。

最终判决:被告人周平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律师解析

我国内陆渔业船舶绝大多数为小型渔船,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代表国家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我国又在黄渤海、东海、南海3个海区设区域性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还在重要渔港、边境水域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大型江河,根据需要设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监督管理机构。从广义上来说,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也包括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我国的渔政监督机构是农业部渔业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也有的地方把渔政归口于水产部门。本案中的渔政监督机构就是水产局。

   一、渔政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业捕捞许可管理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2、监督渔业资源的人工增殖

3、组织有关市、县监督管理省辖海域和内陆跨界渔业水域渔业资源保护工作

4、监督伏季休渔等资源养护措施的落实

5、查处违反渔业生产秩序和破坏渔业资源的各类违法行为

6、对水生野生动物实施救助

7、查处本行政区域内违反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违法行为

8、指导、协调辖区内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工作

9、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

10、负责水产养殖中兽药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11、负责组织管理渔业通讯

12、调查处理渔事纠纷,维护渔业生产秩序

13、完成上级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三无”船舶的认定与处罚

渔业管理中“三无”船舶是指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有效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捕捞许可证)、无船籍港的渔业船舶。

在交通部《关于实施清理、取缔“三无”船舶通告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假冒他船船名和船籍港、伪造船舶证书和证书登记事项与船舶实际不相符合者,均属“三无”船舶。同时规定对停靠在港口的“三无”船舶,港监和渔政渔监部门应禁止其离港,予以没收,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渔政渔监和港监部门应加强对海上生产、航行、治安秩序的管理,海关、公安边防部门应结合海上缉私工作,取缔“三无”船舶,对海上航行、停泊的“三无”船舶,一经查获,一律没收,并可对船主处船价2倍以下的罚款。

另《渔业行政处罚规定》也规定,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

三、水产局对“三无”船舶应收不收的法律后果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一般都在国家的法律法规、各个机关或者单位的组织纪律、规章制度中有具体明确规定。这些规定是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属于玩忽职守性质的基本依据。玩忽职守行为无论是作为还是不作为,都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责义务相联系,一般来说,玩忽职守犯罪都是明显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具体情形有:

1.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工作时马虎草率、敷衍了事,严重不负责任;

2.采取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等方式,任意作为;

3.对于应当履行的职责,未尽到应尽的职责义务,该做不做、听之任之等;

4.擅离职守,或虽然未离职守但却不尽职责。

本案中,根据邵阳县地方海事处相关规定与工作方案,周平的主要职责是:负责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排除安全隐患,依法行政,严厉打击各类违法违章行为,负责治理“三乱”工作等。根据职责要求,周平应当组织、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管,制订工作方案,部署工作,加强日常监管,排除安全隐患,打击各类违章行为,全面、正确履行职责。但在实际履职过程中,周平未正确履行对辖区内通航水域的监管责任及小型船舶的安全检查责任;未履行对“三无”船舶的监管执法职责,未组织或实施对“三无”船舶进行日常安全检查;对不适航船舶水上航行失察,县海事处在“打非治违”专项行动中未管控事故船舶,未将事故船舶和船舶所有人纳入管理范围,让有重大安全隐患不适航的事故船舶长期存在且航行,导致沉船事故的发生,造成了人民的人身伤亡和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其不作为构成了玩忽职守罪。


案例来源: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2018)湘1321刑初2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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