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决定由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一方,如果对该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自决定书送达签收之日起 60 日内向区县人民政府或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如果对复议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此外,也可以自决定书送达签收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工伤认定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