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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谈工伤| 第17期 超过一年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还能要求工伤赔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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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谭杰  来源:  阅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遇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三十日内提出的,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一年内提出。超过一年时限且无法定理由的,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常会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但这并不意味着劳动者丧失了工伤待遇进行求偿的胜诉权。


工伤认定超过期限时受伤职工若想要得到法律救济,需要区分不同人群,情况不一样救济途径也不一样。


第一类,如果是因公受伤退伍转业军人,并评定了伤残等级,然后转业到地方单位工作,超过时限仍然可依据相关规定起诉到法院主张工伤保险待遇。


第二类,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超过时限仍然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9号)等相关规定起诉到法院主张一次性赔偿。


第三类,除以上两类人员外,如果超过时限的话如果想得到法律救济,还需要区分不同地区。江苏地区,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2月27日印发的《关于在当前宏观经济形势下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规定:要妥善处理未经工伤认定的工伤保险赔偿纠纷。对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导致劳动者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能够认定劳动者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当判令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给予赔偿。


当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职工应当先申请劳动仲裁,如对仲裁结果不服则可以在收到裁决出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地区的,劳动者在超过工伤认定时效,无法认定工伤的情况下,可以尝试以人身损害赔偿为由提起诉讼,参照雇佣关系中的人损赔偿标准,至少让用人单位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


如果工伤职工超过了工伤认定申请的一年的期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受理其工伤认定申请。工伤职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按照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赔偿的,法院将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工伤职工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是,工伤职工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了侵害,对其身体权,法律同样应当给予保护。因此,如果工伤职工身体遭受侵害没有超过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或虽然过了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但有法定的中止、中断、延长情形的,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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