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事项
小李系某小区业主,2021年6月底,物业公司告示业主,小区门禁系统已改为人脸识别,限期要求业主至物业办理人脸和身份信息录入,否则将无法出入小区。小李认为存在隐私风险,不同意人脸识别验证方式,每次只能跟随其他业主通行,日常生活极度受到影响。小李与物业公司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物业公司为其通行提供其他非生物信息验证方式。法院审理过程中对物业公司进行了释法析理,指出物业公司在使用人脸识别门禁系统录入人脸信息时,应当征得业主同意,对于不同意的业主,物业公司应当提供替代性验证方式。物业公司认识到了自身存在的问题,立即在人脸识别系统上增设了刷卡功能。双方握手言和,小李也当场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撤诉。
案例价值
"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这是对我国传统民本思想的传承与升华。发展为了人民,科技创新要听民声才能惠民生。近年来,随着信息技术飞速发展,小区通过人脸识别等智能化手段改进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为居民生活带来了便利,但必须以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为前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精神,人脸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采集使用。物业管理工作在拥抱新科技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业主权益。只有广察民情、广纳民意,规范技术应用、保障信息安全,才能让老百姓真正享受科技"红利"。本案通过法官的释法说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