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王被调岗了
老王是壹号公司员工,从事综合维修岗位。他与公司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至2023年12月31日。2020年4月1日,壹号公司以公司经营需要调整岗位为由,撤销老王所在的岗位,将老王调入再就业中心。期间,公司仍为老王缴纳社保,还向老王支付每月一千余元的工资,一共支付了6个月。
老王很生气
老王很生气,心想原本自己月收入八千余元,公司将自己调入再就业中心后每月支付一千余元,大大降低了自己的收入水平不说,还通知自己不需要再去上班,并在考勤系统和钉钉系统中将其个人信息全部删除,这分明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所谓的再就业中心,是壹号公司利用自己作为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为规避法律规定而设置的。
于是,老王诉至法院,要求壹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壹号公司称因经营需要调整了老王的岗位,暂时将老王调整入再就业中心,期间仍按约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不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
事件的结局
一审法院认定壹号公司系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公司支付老王经济赔偿金117404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案件分析
本案壹号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对老王工作岗位的调整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具备合理性。其未与老王协商撤并其岗位,将其调入再就业中心的行为,大大降低了老王的收入水平,且老王自2020年4月1日起亦无法到壹号公司上班,壹号公司在本质上系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该解除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协商一致、无过失性辞退或经济型裁员等合法解除情形。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最终法院还是判决壹号公司向老王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