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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案例| 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为未成年人文身违法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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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事项

吴某从事文身经营,其中约七成的顾客为未成年人,所文图案有"一生戮战"、二郎神、关羽、画臂等,所用颜料含有毒成分。部分未成年人因文身导致就学、就业受阻,当地检察机关遂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审理认为,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文身会对未成年人的身体造成伤害,带来社会公众负面评价,也会使其入学、参军、就业受阻;吴某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健康权、发展权、参与权;同时,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消费的行为也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法院依法判决吴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并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案例价值

"身体发肤,受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中国传统文化中把爱惜自己的身体和行孝联系起来,今天,我们提倡的敬畏生命、珍爱健康,正是这种精神的延续。未成年人身体和心智发展尚未成熟,出于"耍酷"、攀比、跟风等心态盲目文身,易形成永久性的身心伤害。"少年强则国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本案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原则,有助于推动形成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社会共识,为未成年人的成长营造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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