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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案例| 五岁幼童好意帮扶,发生事故无需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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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事项

五岁的小兰、小玲一起参加某舞蹈中心的培训。一天,在练习下腰动作时,小兰未能及时起身。站在小兰右侧的小玲,上前将小兰撑在地上的双臂拉起,致小兰后背着地,跌坐在地上。此时,舞蹈老师正在帮助其他未能起身的学员,并未察觉上述情况。当晚,小兰下肢疼痛,经送医诊断为脊髓截瘫。小兰诉至法院,要求小玲和舞蹈中心承担赔偿责任。法院审理认为,在小兰下腰起身困难时,小玲出于善意自发前去帮助,既无伤害故意,也无相应的认知能力,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舞蹈中心未能尽到监督、管理、保护职责,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责任。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了对小玲的诉讼请求,判令舞蹈中心赔偿小兰全部医疗费及相关费用。


案例价值

"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自古以来,中华民族就提倡与人为善、助人为乐。本案中小玲出于好意帮扶同学,本身并无过错。舞蹈中心在指导幼童下腰训练时未能提供充分及时的保护,才是本起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5岁孩子帮助同伴的真诚善念,应予充分肯定并得到法律保护。本案裁判弘扬了互助友爱的中华传统美德,让"扶不扶"不再是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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