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江苏高院案例| 居委会敬老爱老获遗赠,众子女不孝丧失继承权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裁判事项

王大爷独居多年,在年近八旬时与街道居委会签订协议约定,居委会按五保户待遇负责其生活起居和养老送终,王大爷所有的财产在寿终后归居委会。此后居委会一直安排专人照顾王大爷起居和就医陪护,直到王大爷94岁去世,还为其操办了丧事。此后,王大爷的四个子女得知消息,从外地赶来要求继承遗产,与居委会产生争议。居委会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养老送终协议有效,王大爷名下的财产归居委会所有。法院审理认为协议有效,居委会作为扶养人,在近二十年的时间里履行了扶养义务,应按约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而四子女未尽赡养义务,无权要求继承遗产,依法判决王大爷名下财产归居委会所有。


案例价值

"老吾老,以及人之老。"自古以来,孝亲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终既是家庭内务,也是国计民生之事。虽说血浓于水,但众子女十多年时间里对老人不问不顾,得知老人去世后却要求继承财产,有违孝道。居委会诚实守信、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悉心照顾、关爱老人,使耄耋老人安享晚年,满意地走完生命最后一程,有力地弘扬了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中华传统美德,也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