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为节约成本,往往不为职工缴纳社保。这不,老王就遇上了。
2016年,老王入职壹号公司,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期间,公司一直未帮老王缴纳社会保险。2020年12月10日,老王向公司书面提出离职,公司也同意了。随后,老王以壹号公司未帮其缴纳社保为由,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壹号公司辩称: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是老王主动提出的,公司也不存在欠付老王的工资或其他违法劳动法的情形,公司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最终仲裁委支持了老王的要求。壹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但经法院审理后,一审和二审法官均支持了老王。
律师解析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中老王和公司双方依法建立了劳动关系,壹号公司未依法为老王缴纳社会保险费用,致使老王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其要求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最终,按照老王解除劳动关系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4688.63元,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23443.15元。(4688.63×5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