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小王系壹号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为小王缴纳了社会保险费。2020年1月2日,壹号公司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同时告知了工会。解除原因为:小王没有出勤,将头像照片传给其他人,由他人拿着手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打卡。根据壹号公司《问责管理制度》第二款第九条第一项规定:考勤记录表、云之家打卡考勤、人脸识别虚打考勤,代他人考勤,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
小王认为壹号公司不能以此解除劳动合同,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壹号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63733元,2019年年终奖3300
诉请被驳
劳动仲裁委对小王提出的所有请求,均不予支持。小王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他认为自己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轻微,未损害公司利益,更不属于虚打考勤,欺骗公司,损害公司利益,因此达不到解除劳动关系的严重程度。然而一审法院和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小王的诉请。
案情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壹号公司制定的《问责管理制度》系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小王作为公司员工,理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壹号公司的《问责管理制度》载明:考勤记录表、云之家打卡考勤、人脸识别虚打考勤、代他人考勤的,直接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小王存在未出勤,将头像照片传给他人,由他人拿着手机照片进行人脸识别代打卡的行为,属于虚打考勤,有违诚信,会扰乱对公司的正常管理秩序。壹号公司据此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妥。另,壹号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事宜,也向工会履行了告知义务。因此,壹号公司的解除行为系合法解除,并无不当。小王主张壹号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年终奖,年终奖是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综合考虑本单位经营状况及劳动者年度工作绩效考核情况而自主发放的奖金,故应属企业自主经营的范畴,小王主张壹号公司应向其支付年终奖,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符合享受年终奖的条件,故法院对该项诉请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