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  来源:  阅读:

最高人民法院9月23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大幅调高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受案起点金额。《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适应新时代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事诉讼需要,准确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的规定,合理定位四级法院民事审判职能,现就调整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洁身自爱,不卖淫、嫖娼,避免高危性行为。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5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二、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


三、战区军事法院、总直属军事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对新类型、疑难复杂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由其审理,或者根据下级人民法院报请决定由其审理。


五、本通知调整的级别管辖标准不适用于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海商案件和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六、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关于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民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9月17日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