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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满后未续签,单位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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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陶晶晶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老王于2010年8月23日入职壹号公司,从事焊工工作。期间双方共签订了3份劳动合同。其中,2017年5月20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为最后一份,约定合同期限为自2017年5月20日起至2020年5月19日止。该合同到期后,壹号公司要求老王与另一家公司签订劳动劳动合同,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于是,老王于2020年6月8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壹号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当地仲裁委根据老王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情况,裁决壹号公司向老王支付经济补偿金48,100元(4810元/月×10个月)。壹号公司不服,诉至法院,此案经一审、二审审理,最终法院的判决跟仲裁委的结果一致。


案情分析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案中,一方面壹号公司未提供证明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老王不同意续订情形的相关证据。另外一方面,老王与壹号公司合同到期以后,公司让老王与另外一家单位签订劳动劳动合同,系因劳动合同期满,订立劳动合同主体变更致使双方就续签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而终止劳动合同,也不属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因此壹号公司应当支付老王经济补偿。老王于2010年8月23日入职壹号公司,于2020年5月19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老王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4810元,故壹号公司应当支付老王经济补偿金48,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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