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案情
被告人甲波周为自建房屋申请砍伐木材50立方米。2018年7月底,在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甲波周谎称已取得砍树指标,请人在崇尔乡列更山上砍伐云杉树木39棵、蓄积为44.87立方米。同年9月10日,甲波周主动到若尔盖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甲波周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所有林木云杉,蓄积44.87立方米,数量巨大,已构成盗伐林木罪。鉴于甲波周构成自首,其盗伐林木目的是用于自建房且能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故对其减轻处罚。
本案中甲波周盗伐林木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若尔盖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主体适格,程序合法,对其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四川省若尔盖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甲波周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甲波周在判决生效后六个月内,补种云杉树390株。
相关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七十六条 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犯罪行为提起刑事公诉时,可以向人民法院一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人民法院同一审判组织审理。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第三十九条 第一款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木材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案件来源
最高院<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被告人甲某周盗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