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 首页 >> 常明实务 >> 文章正文
用人单位未缴纳社保,员工辞职能主张经济补偿金!
阅读选项: 自动滚屏[左键停止]
作者:葛俊杰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原告黄某进入被告公司工作,双方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是从2019年11月1日起,原告在被告公司从事财务工作,合同约定月工资为7050元。2020年4月1日,原告因为被告拖欠工资以及社保,原告被迫离职。2020年7月1日,原告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7625元。

审理结果:

原告与被告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黄某于2020年8月26日向溧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撤回了仲裁申请。

律师观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46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因为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未缴纳社保的,劳动者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原告黄某正是因为被告公司未支付其工资以及缴纳社保,被迫离职,因此黄某可以向被告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闭窗口
    站内搜索
 
    点击排行
·最高院裁定 新股东对原..
·施工合同中约定不得上访..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权..
·建设工程进度款及工人工..
·不明确、不具体的诉讼请..
·政府会议纪要、讨论纪要..
·2015年5月1日之前行政机..
·公路控制区内的房屋是否..
·房屋租赁合同到期,装饰..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州市..
设为主页  |  收藏本站 | 友情链接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