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李某(男)与王某(女)于2017年3月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后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12月协议离婚。双方在签订的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婚生子李小某随王某生活,李某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半年后,李某得知李小某已改名字叫王小某,遂以孩子改姓名未经其同意为由拒绝履行抚养义务。后经多次向李某催要无果,王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李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
法院判决:
李某应给付王小某拖欠的抚养费,并支付至王小某18周岁。
裁判说理:
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原告母亲王某与被告李某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并经区民政局审查确认,是合法有效的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律师观点:
1、父母离婚后,对其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其支付抚养费的权利。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养费。
2、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决定姓名的权利属于自然人本身,但前提条件是其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未成年子女的姓名权应由父母基于监护权共同协商决定,父母任何一方无权单独更改孩子的姓名。未成年人在变更姓名时,必须得到监护人的同意。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的有关精神,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者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综上,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双方法定的义务。原告随其母亲生活,被告应当每月承担原告相应的抚养费。离婚后,非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给付子女抚养费,是其法定义务,被告以原告母亲将原告户口姓名改变为由,拒绝支付原告抚养费的理由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不同意原告母亲给原告改姓,可另行主张权利,但不能据此拒绝支付原告的抚养费。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子女可以随父姓,可以随母姓。
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父母不得因子女变更姓氏而拒付子女抚育费。父或母一方擅自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恢复原姓氏。
《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
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子女原姓名且离婚双方协议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