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已经2020年7月1日国务院第9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下面我们从九个方面来讲讲该条例为什么是建筑工程领域中小企业的福音。
一、立法目的
为了促进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维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二、适用范围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支付中小企业款项,应当遵守本条例。
三、明确划分大中小企业依据
本条例明确了大企业的划分,不属于中小企业的都是大企业,扩大了法规的适用范围。具体: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所称大型企业,是指中小企业以外的企业。
中小企业、大型企业依合同订立时的企业规模类型确定,应主动告知是否属于中小企业。
上述的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依据主要是: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
四、明确行政管理部门
国务院财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及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管理工作。
五、明确最长90日付款期限及起算点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应当在30日内付款;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合同约定将检验或者验收作为付款条件的,上述期限最长可以延长30日。基于合同性质确实需要更长时间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付款期限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算。合同约定以中小企业出具账单、发票或者其他单据作为付款条件的,付款期限自该付款单据送达之日起算。
六、限制支付方式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使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在合同中作出明确、合理约定,不得强制中小企业接受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不得利用商业汇票等非现金支付方式变相延长付款期限。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种类
除依法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建设中不得收取其他保证金。保证金的收取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将保证金限定为现金,同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保证期限届满后及时与中小企业对收取的保证金进行核实和结算。
中小企业以金融机构保函提供保证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应当接受。
八、明确逾期支付责任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应当支付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未作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支付利息。
九、新增受理投诉机构
国务院负责中小企业促进工作综合管理的部门应当建立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投诉平台(以下称投诉平台),受理中央管理的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的投诉。
省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专门机构(以下称投诉受理机构)负责统一受理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迟延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相关的投诉,并公布联系方式。
2020年新冠疫情发生后,我国的经济一度萎靡,增速下滑,市场环境恶化,应收账款规模放大,给中小企业造成了严峻的生存压力,很多中小企业面临资金链断裂的风险。该条例是建筑工程领域中小企业的福音,依法切实保障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