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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服从工作地点调整导致劳动合同解除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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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鹃  来源:  阅读:

裁判要旨:

劳动法的价值不仅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更应在于维护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针对因工作地点调整而引发的劳动纠纷,不能以一刀切的思维方式进行认定,而应当在综合考虑各方因素的情况下,在合法性和合理性的原则和框架内寻求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秩序之间的平衡。

如果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符合劳动合同约定,未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且未导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权利义务和其他方面的利益产生重大明显失衡,则工作地点调整合理合法,劳动者有义务予以配合。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的安排,如果违反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违纪的,用人单位有权依据法定程序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简介:

白某曾在北京某公司从事生产部装配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北京某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或需要、白某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调整白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职务、职级、工作地点等,白某认可北京某公司依据本条约定进行调整为北京某公司行使经营自主权执行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北京某公司向白某送达的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也明确规定:在公司工作期间累计旷工2次或1天及以上、不按公司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或在履行请假手续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拒不服从上级合理的工作安排或公司已经依法生效的决定,导致公司的经营管理受到不利影响或其所负责的工作不能按要求完成,均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北京某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白某在北京某公司的原工作地点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厂区。2015年2月,开发区厂区因租赁合同到期而关闭,北京某公司安排白某从2015年1月19日起待岗。2015年11月9日,北京某公司通知白某结束放假,并告知白某报到时间为2015年11月17日9:30,其工作地点为北京某公司新厂区,白某的工资标准及计算发放方法不变。同时,北京某公司为解决员工上下班路途较远的问题也采取了增开上下班接驳班车、调整上下班时间的应对措施。

但白某未按照北京某公司的要求到公司报到。后北京某公司按照规定向白某邮寄送达了关于再次要求白某到公司新厂区工作的函告,要求白某于2015年11月24日9:30到新厂区报到,并补交2015年11月17日未按规定到岗工作的请假手续;并重申了员工手册中关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

2015年11月24日,白某未按照公司的要求到公司报到,亦未向公司提交请假手续。2015年11月27日,公司在征得工会同意后,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为由与白某解除了劳动合同。

白某到北京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过节费、高温费、交通费、劳保费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后劳仲委作出裁决书,裁决:驳回白某的全部仲裁请求。白某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白海港的全部诉讼请求。白某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对于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行为,应当本着兼顾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在依法合理的情况下正常行使经营管理职权双方面的原则进行全面考量。

首先,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工作地点为北京某公司注册地及在中国境内的其他分公司或项目所在地,北京某公司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状况或需要、白某的工作表现或身体状况调整白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内容、职务、职级、工作地点”等内容,北京某公司对白某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并未明显违反劳动合同约定范围。

其次,白某的原工作地点开发区厂区系因租赁合同到期而关闭,北京某公司就此情况向白某进行了明确告知,此次工作地点变动在一定程度上属于北京某公司经营所需,具有现实必要性。

第三,为了减少厂区变化对劳动者产生的影响,北京某公司已经明示将采取增开上下班接驳班车、调整上下班时间、发放餐补等相应措施,考虑到了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因素。

以上事实可以认定:北京某公司调整白某的工作地点并未导致其与白某在劳动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和其他方面的利益上产生明显失衡,白某应当服从北京某公司关于调整其工作地点的安排。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可以行使正当的管理职权,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需要受到服从管理义务的约束,白某如对调整工作地点持有异议,可以采取与公司再行积极协商或沟通反馈意见等方式进行处理,以拒不到新厂区的方式进行抵制存有失当之处。


案件来源:

(2016)京0115民初1112号、(2016)京02民终10531号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第(二)项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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