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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防控期间以“三无”产品冒充“KN95”口罩进行销售行为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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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孙婷婷  来源:  阅读: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陈某系夫妻关系,2020年1月28日至1月31日,二人明知在郝某(另案处理)处以每只5元的价格购买的口罩无产品合格证、无产品说明书、无标识的情况下,仍通过微信以“KN95”口罩对外销售。其间,吴某、张某(均另案处理)通过微信联系到王某购买口罩,王某以每只10元的价格向二人销售共计9800只,收取货款98000元。被告人陈某按照王某提供的销售信息,于2020年1月29日、1月31日在哈尔滨南港市快递分三次向黑龙江黑河市、嫩江县邮寄口罩8300只,在哈尔滨南港市将1500只口罩交给张某、吴某指定的接货人。经浙江省轻工业质量检验研究院鉴定,该口罩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要求,为不合格产品。案发后,公安机关将涉案的9800只口罩查获扣押。2020年2月3日,侦查人员在王某、陈某家中将二人抓获。

二、裁判结果:

被告人王某、陈某销售不合格产品,销售金额98000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惩处。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且均系主犯。王某、陈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无视国家法律,在全国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期间,利用群众对口罩迫切需求的心理,销售过滤效率不符合标准的不合格口罩,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大,且影响恶劣,应从重处罚。王某、陈某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综上,根据王某、陈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销售伪劣产品罪,分别判处王某、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案例分析:

疫情防控期间,对明知是“三无”产品仍冒充“KN95”口罩对外销售的行为,应认定为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还是销售伪劣产品罪?

两者的主要区别:

1、侵犯客体不同:销售伪劣产品罪主要侵犯了国际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医疗器材安全关乎人民生命健康,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不仅侵犯了国家医疗用品管理制度,而且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构成严重威胁。

2、犯罪对象不同:销售伪劣产品罪所囊括的范围较为广泛,主要包括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用器材、涉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额电器等产品以及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化妆品等以外的产品。而所谓医用器材,则主要是指直接或者间接用于人体的仪器、设备、器具、体外诊断试剂及校准物、材料以及其他类似或者相关的物品。

3、构成犯罪的标准不同:对于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该罪是较为典型的结果犯,即要求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才构成本罪。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是危险犯,即只要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就构成本罪。

4、犯罪的客观方面不同:销售伪劣产品罪的表现形式,主要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四种情形。在疫情防控期间,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护目镜、防护服等医用器材,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处罚。

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共同犯罪的概念】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案例: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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