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6月16日08时20分许,被告一蒋某驾驶车牌号为苏DXXXXX的小型客车,沿溧阳燕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溧阳燕山路路口左转弯时,与由东向西走人行横道的原告发生刮撞,事故造成原告受伤。溧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蒋某驾驶机动车负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另查明,被告二溧阳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系苏DXXXXX小型客车的登记车主,且该车在被告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且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法院判决
被告三某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56412.78元。
裁判说理
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蒋某驾驶机动车造成原告受伤,经交警部门认定负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有权获得赔偿,原告主张的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均符合规定。
律师观点
结合本案,被告一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但该机动车在被告三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分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从法院的判决结果可以看出,被告一蒋某在造成事故之后,由保险公司为其买单。所以我们在购买机动车的时候,购买交强险和商业险,可以在事故发生时降低损失,将风险转嫁给保险公司。
参考法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
(一) 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二)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三)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