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甲公司承建了乙公司的工程,为乙公司建造一座厂房,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照乙公司的要求如期完成了工程建设并通过了竣工验收。但乙公司因为资金原因一直拖延审计,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了2年,审计结果一直未出来。2019年3月,甲公司无奈之下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委托了司法鉴定,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应当支付甲公司工程款200万元,并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案例二:丁某借用甲公司资质承建了乙公司的工程,为乙公司建造一座厂房,合同签订后,丁某按乙公司的要求如期完成了工程建设并通过了竣工验收。但乙公司因为资金原因一直拖延审计,工程已经交付使用了2年,审计结果一直未出来。2019年3月,丁某无奈之下以自己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法院起诉。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后追加了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并委托了司法鉴定,最终法院判决乙公司支付丁某工程款200万元,就丁某要求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主张,法院并未支持。
案例分析:
相信很多人要问,为什么两个相似的案例却是完全不同的结果?还有人会说我以前就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主张优先受偿权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作者说的是错的吧?在这里为大家做一个简短的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解二)在2019年1月3日发文,在2019年2月1日正式施行。在此之前,对于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主体并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有的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认可实际施工人享有优先受偿权,有的判决认为优先受偿权是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承包人权利的一种保护,所以实际施工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在司解二中第十七条规定“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实际施工人要么借用有资质的公司与发包人签订合同,要么与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签订合同,不会直接和发包人签订合同,按照上述规定,实际施工人被彻底排除在了优先受偿权的大门之外。所以在2019年2月1日之后,丁某以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法院主张优先受偿权,未得到法院支持。
如果要求甲公司出面起诉乙公司,那么优先受偿权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这个问题的实质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承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能否得到支持?目前就这一块司解二并没有明确规定,但依据2018年6月26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第15条的规定,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影响优先受偿权的行使。
或许读者还有一个疑问,明明丁某没有起诉甲公司,为何法院却在庭审过程中追加了甲公司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因为司解二第二十四条明确的规定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根据本条,法院依职权追加甲公司为本案的第三人。实际本条也是司解二对 201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个修改,把原先的可以变成应当,如果有兴趣可以看下文的法条速递。
司解二中对优先受偿权的规定还有很多,因篇幅所限,以后再向大家讲解优先受偿权的行使范围,行使时间,装修装饰工程的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等问题,。本文还涉及到实际施工人诉讼和承包人诉讼的差异问题,后续将进行讲解,以供大家参考。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15、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效力的影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承包人仍然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16、 实际施工人是否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实际施工人在总承包人或者转包人不主张或者怠于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时,就其承建的工程在发包人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七条 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根据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