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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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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胡启鹏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犯罪行为的过程中,经常因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使其犯罪行为及定性上升至转化的抢劫罪,从而适用刑罚第二百六十三的规定定罪处罚。

今天小编就来例举两例基于盗窃行为导致的不同罪名的案例:

1、2017年1月29日被告人杨某到刘某经营的商店买烟时,发现店内商品较多,便决定去偷窃。2017年2月3日凌晨,被告人杨某驾驶轿车来到商店,将楼梯架在刘某住房后面的墙上,顺着楼梯爬到刘某家二楼,再从二楼来到一楼的商店。当杨某准备盗窃时,被刘某发现,杨某想从商店临街面的卷闸门逃走,被刘某从身后抓住,杨某遂用拳头朝刘某右额头打了一拳,刘某便用手中的电筒朝杨某头部砸了一下,刘某与妻子苏某某等人将杨某制服后报警,民警遂将杨某传唤至派出所。刘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头皮挫伤,此损伤构成轻微伤。

2、2019年10月10日14时许,被告人缪某在常州市金坛区某小区房屋,采用溜门、翻窗、撬门等手段进入被害人张某家阳光房实施盗窃时,被被害人张某发现,遂采用手推、脚踹,并使用螺丝刀威胁等手段抗拒抓捕,造成被害人张某右上臂、腹部、右膝等多处搓擦伤。后被告人缪某逃至地下停车场躲藏被民警抓获。经鉴定,被害人张某所受之伤构成轻微伤。


【调查与处理】

上述两个案例中的被告人均系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经公安机关侦查,后经检察机关审查均以抢劫罪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人民法院判决如下:

1、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被告人缪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九条 【转化的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化抢劫的认定】

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但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盗窃、诈骗、抢夺接近“数额较大”标准的;

(2)入户或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在户外或交通工具外实施上述行为的;

(3)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以上后果的;

(4)使用凶器或以凶器相威胁的;

(5)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抢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化型抢劫犯罪的认定】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的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主要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一般不考察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但是所涉财物数额明显低于“数额较大”的标准,又不具有《两抢意见》第五条所列五种情节之一的,不构成抢劫罪。“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

对于以摆脱的方式逃脱抓捕,暴力强度较小,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

入户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诈骗、抢夺后,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在户内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构成“入户抢劫”或者“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犯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罪名解析】

关于是否构成转化的抢劫罪及认定的分析:

转化型抢劫罪的认定:该条文的规定实际上是指由盗窃、诈骗、抢夺在特定条件下转化为抢劫罪的一种特殊情况,其转化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必须实施了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这是转化的前提。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的行为,主要是指已经构成上述三种犯罪的行为,但也不排除尚未达到构成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法定“数额较大”,但使用暴力程度非属于抢劫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仍应以本条处理。

二、必须是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过程中,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当场”主要是指犯罪的作案现场。另因犯罪分子为逃脱、逃离现场而被人发现后紧追不舍,这过程也属于“现场”的延伸,也应视为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是指犯罪分子对抓捕的人故意实施殴打、伤害等危及他人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或以立即事实这些行为相威胁。如果暴力程度显著轻微或者无使用暴力加害他人的意图,只是为了挣脱抓捕而使用轻微反抗行为的,可不认为是使用暴力,仍按原罪论处。

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必须是为了窝藏脏污,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窝藏脏污”是指犯罪分子防护已到手的赃物不让别人追回;“抗拒抓捕”是指犯罪分子抗拒公安人员或群众的抓捕扭送;“毁灭罪证”是指犯罪分子毁灭现场遗留的犯罪证据。


【典型意义】

结合本案,两个案例都是基于盗窃行为,犯罪分子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在被害人发觉后,为摆脱控制、逃离现场而当场实施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反抗行为,且均造成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

那为何两个案件人民法院最终判处的罪名及刑期却相差甚远?

这就涉及了盗窃罪与因盗窃而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构成不同。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转化抢劫的认定已形成一定的共识: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未达到数额较大,为窝藏脏污、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在案例一中,杨某仅实施了“打了一拳”的反抗行为,而在案例二中,缪某却手持螺丝刀,采用手推、脚踹的行为,进行反抗。杨某的行为较缪某的行为来说,其可能造成的人身损害小,社会危害性小。如果判处杨某犯抢劫罪,势必会造成其量刑大幅提高,将导致其受到的刑罚与其事实的犯罪行为的不对等,也不符合罪刑相适应的原则,故人民法院结合案件证据材料,认为杨某实施的暴力强度较小,可不认定为“使用暴力”,不以抢劫罪论处。相对而言,缪某手持螺丝刀实施暴力的行为,暴力强度较大,该反抗行为可能造成更为严重的人身损害,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暴力”的主观故意较强。结合案件证据材料,虽被害人仅构成轻微伤,但缪某的行为已造成被害人身体多处受伤,故人民法院认定缪某的行为符合转化型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判处其犯抢劫罪。


注:本案源自邵阳市绥宁县人民法院(2017)湘0527刑初117号刑事判决书及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0)苏0413刑初6号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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