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简介】
谢老太系安徽省某县居民,年近七旬,平日在茶楼从事保洁工作。2018年1月26日,魏某某驾驶货车A沿溧阳市239省道由东往西行驶至夏宗悍大桥桥面处时,由于桥面结冰造成车辆打滑发生单方事故,后朱某某(谢老太之子)驾驶货车B与停在桥面的货车A发生碰撞,事故造成朱某某、谢老太不同程度损伤、辆车损坏。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谢老太不负责任,朱某某与魏某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同时查明,魏某某驾驶的货车A在芜湖一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三者险,并且该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2019年5月13日,谢老太一家向溧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鉴定。经鉴定,谢老太的伤势被认定为:颅脑损伤后呈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致残程度一级。
2019年7月,溧阳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保险公司称:魏某某事故发生时驾驶的货车A系重型普通货车,根据法律规定,魏某某作为道路运输从业人员,需要办理从业资格证。本案中,魏某某无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不具备驾驶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的从业资格。根据保险条款规定,经营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或其他必备证书的,保险公司在商业险内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责任。
被告朱某某对原告的诉请及证据无异议。
被告魏某某未参与庭审。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魏某某虽然没有合法有效的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但并不代表失去驾驶准驾车型的资格,也不能证明因此显著增加承保车辆运营的风险。道路运输资格证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管理范畴,且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据此要求商业险免责的理由不能成立。据此,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27880元、三者险内赔偿原告78.25万元。
【法律分析】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被侵权人人身受损依法有权主张相应赔偿,被告保险公司应依法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三者险中按责赔偿。
对于如何准确理解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许可证”免责条款的有关问题,江苏省高院于2019年11月11日对此作出决议。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约定:“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要证书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对于该条款的理解应当区分不同情形处理:对于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的普通货运车辆在2019年3月18日后发生交通事故,因不符合适用免责条款的前提条件,保险公司依据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免责条款主张免责的,不予支持;对于客运车辆、总质量4500千克以上的普通货运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保险公司提交证据证明其对该免责条款已尽到充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的,免责条款有效。但是在实务操作中,保险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已经以引人注意的方式提醒投保人注意相关免责条款的内容,并且,保险公司需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主管部门核发的具体证书的种类和名称并经投保人确认,不能以有关部门核发的必备证书、资格证书、相关证书等不明确的表述替代。
“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行车不规范,亲人两行泪。”电影流浪地球官方微博借用了这句台词,提醒人们注意安全。因此,律师提醒大家:在驾驶车辆时,要杜绝侥幸心理,避免发生意外,以免发生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带来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