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仇男与王女原为夫妻关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2016年12月31日,仇男在工作中受伤,致使右手自腕关节以远完全缺失,认定为工伤五级。仇男所在单位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各项待遇共计290000元。
2018年11月1日,仇某和王某当事人在邹平县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1.儿子18周岁由男方抚养,女方不支付抚养费;2.现居住房屋一套及室内家电家具归男方所有,长城C50轿车一辆鲁M×××**归男方所有,存款21万元归女方所有;3.无债权债务。
后仇男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支持了仇男的诉求请求,王某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2018年11月1日,双方在邹平县民政局达成的离婚协议将山东魏桥创业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给原告仇某的工伤赔偿款290000元中的210000元作为存款分配给了仇某,将邹魏三园一区57号楼1单元302室房屋一套及室内家电家具、鲁M×××**长城C50轿车一辆归王某1所有,看似王女所分割财产与仇男所分得存款相抵,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故该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显失公平,仇男要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予以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1、原告仇男工伤赔偿款210000元归原告仇男个人所有(29万元工伤赔偿款离婚时只剩21万元)。
2、被告王女多分得夫妻共同财产折抵现金119149.50元[(132299元+30000元+6000元+70000元)÷2] ,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仇男。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共同财产是否应当重新分割。仇男为小学二年级文化程度,对因工作失去右手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为个人财产缺乏判断力,王女起草离婚协议时将仇男个人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仇男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成立,一审判决重新分割正确,但因对夫妻共同债权数额认定有误,应予更正。王女应支付仇男财产补偿款99149.50元[(132299元+30000元+6000元+30000元)÷2]。王女主张不能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王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仇男财产补偿款99149.50元。。
律师点评:
案例告诉我们,并不是婚姻关系期间获得的所有财产在离婚时都可以用来分割。仇男的工伤赔偿款,是仇男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赔偿,对于保护仇男个人权利有具有重要且不可替代的意义。同时工伤赔偿构成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项目,主要是对受害人未来生活损失、治疗所需的一种填补,具有维持其将来生活所需的保障功能,具有人身的专属,故工伤赔偿款被法律定性为获得者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能分割。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三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