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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已成年,离异妈妈能向父亲追讨抚养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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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琴娥  来源:  阅读:

案情简介

童某1和易某原系夫妻, 2011年11月24日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易某抚养,童某1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抚养费支付至女儿20岁。离婚后,婚生女儿由易某抚养,已产生花费367514元,已由易某垫付。童某1婚后通过银行存折给付易某抚养费33990元,童某1通过支付宝和微信自××××年××月至2019年9月向婚生女儿童某2转账12067元。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可由双方协议处理。童某1与易某于2011年11月24日离婚,曾约定童某1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该约定合法有效,应予以支持,至被抚养人于2019年9月19日年满十八周岁时,共应付140800元抚养费,易某已垫付367514元,要求童某1按协议履行义务,没有超过其应承担的垫付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对童某1认为易某主体不适格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童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易某支付垫付的抚养费94743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系追偿抚养费纠纷,夫妻双方均依法有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上诉人童某1在与被上诉人离婚后,并未按期如数支付离婚协议约定的抚养费,就相当于被上诉人易某在抚养过程中垫付了该笔费用,故其有权就已垫付的费用主张追偿。对于上诉人是否还拖欠抚养费的问题,本院根据上诉人二审所提供的新的证据进行核对后,确认其仍欠72903.66元。

二审法院判决:童某1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易某支付垫付的抚养费72903.66元。

律师点评:

本案涉及的是成年子女向离婚父母一方追偿未成年期间抚养费的问题。对该问题实践中是有争议的,争议的焦点之一为诉讼主体委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原告为成年子女,垫付了抚养费的父母一方没有追偿权。

第二,原告为垫付抚养费的父母一方,成年子女没有追偿权。

从本案的判决结果来看,法院认可了成年子女父母一方的追偿权,即使被抚养子女已经成年,仍然可以就子女未成年期间支付的抚养费向另外一方追偿。但是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抚养纠纷案件,在子女未成年的时候主张抚养费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在子女成年后,要求追偿抚养费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追偿需在法定时限内提出主张。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第二款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第二十一条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7、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10、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11、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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