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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参与恶意扰乱商家正常经营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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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勇  来源:  阅读:

基本案情

2017年4月14日至5月31日,某市东仙坡镇下胡良村、网户庄村、双塔区永乐村部分村民认为某市京南永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占用其土地存在问题,李某、崔某组织下胡良村民、王某组织永乐村村民、韩某组织网户庄村村民围堵某市京南永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大门(以上四人已判决),被告人司某某与刘某1、刘某2(以上二人已判决)等人积极参与,并实施拉条幅、堆垃圾、拦截员工及其他人员进出,并与执法人员发生口角等行为,致使京南永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停业,扰乱了正常经营秩序。经鉴定,京南永乐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为1851909.98元。2019年3月29日,司某某到涿州市公安局大案刑警队投案。

案件来源:(2019)冀0681刑初676号

法院审判

被告人司某某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律师解析:

并非一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的人都能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构成该罪的只能是扰乱社会秩序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所谓首要分子,即在扰乱社会秩序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所谓其他积极参加者,是指除首要分子以外的在犯罪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对于一般参加者,只能追究其行政责任,不能成为本罪主体。而且在主观方面只能出故意构成。行为人往往企图通过这种扰乱活动,制造事端,给机关、单位与团体施加压力,以实现自己的某种无理要求或者借机发泄不满情绪。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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